好的,之所以想撰寫這篇文章,起因是因為今天早上滑手機突然刷到Dcard理財版的某一篇文章講述有關二代健保要修法的事情,想著閒來無事花個三五分鐘瀏覽一下文章也好,結果不看不知道,一看嚇一跳。
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選此篇文章連結:〈存股族通通跑不掉,二代健保割爆韭菜〉
大致內容在討論的二代健保計算補充保費的費率方式要改變,可能會修改的地方有三:
第一點,從原本單筆採即時扣繳補充保費之方式,變為以全年結算額外收入的費用超過2萬元為基準徵收2.11%的補充保費。
第二點,獎金原以全年累計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之標準,改為以基本工資之4倍為準。
第三點則為原有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,改為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免予扣取。
必須承認,一開始看到相關標題的時候確實蠻容易被嚇到的,但當我因為想要撰寫相關文章時,跑去看了一下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的相關規定後,突然意識到其實引起多數人討論的爭議點:包含獎金為何也要被納入徵收補充保費的範圍、股息或利息與健保何干的時候,此法的相關規定早在民國100年被修正(參考此法第33條而得知),並將前述的股息、利息、非正職收入與獎金等參考要件寫明進條文內。
參考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31條:
條文內容如下:
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,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,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,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。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,免予扣取:
一、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。
二、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。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,不在此限。
三、執行業務收入。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,不在此限。
四、股利所得。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,不在此限。
五、利息所得。
六、租金收入。
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,應先行墊繳。
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、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依據第31條條文所列的六種所得,分別為全年累計之獎金、非所屬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(意指副業收入)、執行業務收入、股利所得、利息所得與租金收入,以往的收費標準為「若上述六種所得單筆超過2萬元,即須繳納補充保費2.11%」
詳情可見經濟日報的此篇文章:〈整理包/存股族慘了!二代健保未來若修法 負擔增、權益減?重點一次看〉
更為詳細的計算方式與規定可見健保署製作的補充保費試算網站。
然引起爭議討論的部分則是將前列的收費標準,欲於民國116年,也就是2027年開始實施,改為「上述六種所得總費用若超過2萬元,即須繳納補充保費2.11%」
各位看出來差別在哪裡了嗎?簡單來說,便是必須繳納補充保費的條件被限縮了。
如此的條件限縮可能受到影響的人會更多,變成一定會繳納補充保費的人數增加,畢竟全年總費用超過2萬元,其實還蠻容易的,光租金每個月都在收就會超過了,更不用說股息、存款利息與獎金加起來的總數。
而在我的認知範圍裡,此法所提及的獎金除了業務獎金外,應該也是包含年終獎金,原本的法條內容規定「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」是以月投保金額為收費基準,然透過這幾天的新聞所寫,獎金的收費標準將改為以基本薪資的4倍為限,相當於11萬8000元,若一次領取的獎金超過11萬8000元,那便達到可以向民眾收取補充保費2.11%的規定,也就是獎金的2.11%會作為補充保費。
因而,可以理解社群媒體上多數人的集體哀號,畢竟利息、股利甚至獎金等皆會算在每年5月申報的綜合所得稅裡,如果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修正通過並實施,想必逃不過繳納補充保費2.11%的人數會上升許多,相當於一筆收入,可能會被收取兩次稅收費用。
至於小資族該何去何從,其實我也不知道,雖然我現在尚不會受到這些未來可能修正的法條影響,然說不定等到法條實施之後,我的薪資也因為年資關係上漲,就會有所影響了呢!感覺也只能當韭菜被政府收割了哈哈哈哈哈……
目前看到的討論有部分人決定將資金挪往國外投資,台股的部分會逐漸減少,不過現在最要緊的是先將高股息標的賣掉,否則這樣以年計算很容易超過2萬元!
現在只能祈求政府聽進民意,再行草擬其他方案吧!
(題外話,高股息真的慘……)
114.11.08更新,貌似民怨沸騰,所以行政院擬暫停實施此草案。